医疗事故赔偿规定
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
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以下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 财产损失赔偿:损坏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等。
* 其他合理费用: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残疾程度、死亡赔偿标准等因素确定。
赔偿程序
医疗事故赔偿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赔偿申请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3. 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4. 赔偿协商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协商赔偿方案。
5. 赔偿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6. 赔偿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作赔偿决定书。
7. 赔偿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赔偿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其他规定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
*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延或拒付。
* 違反本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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