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要求
一、受理条件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 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场所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鉴定,或者医疗机构主动申请鉴定的。
* 鉴定材料齐全。
二、鉴定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应提交以下材料:
* 受害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 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经过情况说明;
* 医疗记录(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 死亡证明或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三、鉴定程序
1. 接收申请:收到申请后,鉴定机构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如有欠缺,应通知当事人补充。
2. 组成鉴定组: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由鉴定机构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鉴定组。
3. 审查材料:鉴定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调取补充材料。
4. 调查取证:鉴定组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医疗记录、现场勘验等。
5. 鉴定分析:鉴定组对收集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方、损失程度等。
6.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组根据分析结果,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书应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损失计算等内容。
四、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于一般事故,鉴定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鉴定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五、复核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上级鉴定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程序与原鉴定程序基本相同。
六、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鉴定的公正、科学和准确。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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