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概述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极怠工,不思进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
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具有行政、监察、司法职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
* 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 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责极端轻视和怠慢,表现为:
* 长期不工作、脱岗或擅离职守;
* 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不按规章制度办事;
* 不执行上级指示,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玩忽职守,对重大事项不闻不问,不理不睬。
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对国家或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包括: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家财产损失;
* 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或公共安全;
* 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故意为之。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罚
玩忽职守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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