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构成要件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协机关等的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
* 严重不负责任地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当;
* 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罪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指:
* 对法定职责认识不清,或者轻视自己的职责;
* 消极怠工,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 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分析判断情况;
* 不依法办事,擅自变更、搁置或者放弃职责;
* 不及时报告或者向上级请示请示重要情况;
* 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后果;
*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中“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
* 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 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 公众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可处以下刑罚:
*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玩忽职守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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