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当患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有误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患者有权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后30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认为原鉴定有错误的;
* 鉴定材料不充分、不真实的;
* 鉴定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程序
患者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 医疗事故鉴定副本;
* 认为原鉴定错误的理由和证据;
* 鉴定材料不充分、不真实或者鉴定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再次鉴定机构
再次鉴定机构应当是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得指定原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鉴定费用
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结果
再次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对原鉴定有修改的,应当作为最终鉴定。
法律责任
如果再次鉴定发现原鉴定有错误,原鉴定机构及其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患者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再次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对再次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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