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渎职犯罪。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主观上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包括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过失致使严重后果。
3. 客观要件: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重大损失”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 失职轻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后果一般: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后果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后果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重处罚情节
1.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 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
3.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编造、伪造证据,逃避责任。
5. 多次玩忽职守,屡教不改。
注意事项
*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在于,后者属于不作为或过失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属于故意或过失不作为行为。
* 本罪的立案追诉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但后果轻微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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