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要求
一、鉴定主体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二、鉴定申请
1.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30日内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患者或家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三、鉴定材料
1.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和出院病历);
2. 检查检验报告(包括影像学、检验结果等);
3. 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
4. 医生处方和用药记录;
5. 患者及其家属的陈述;
6. 其他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材料。
四、鉴定程序
1. 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 组织专家组:由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至少1名专家应来自医疗机构以外。
3. 调查取证:专家组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收集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
4. 鉴定评议:专家组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对医疗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承担方、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鉴定评议。
5. 出具鉴定:专家组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出具鉴定书,并加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印章。
五、鉴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鉴定期限为60日。复杂疑难病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材料,不得隐瞒或者虚报事实。
2. 专家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
3. 鉴定书应当清楚、完整、有理有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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