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目的
规范病历管理,保障病历的完整、安全和保密性,为医疗纠纷提供依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所有病历及其电子化管理系统。
封存时间
以下病历应永久封存:
* 住院病历
* 门诊病历
* 急诊病历
* 手术病历
* 麻醉病历
* 产科病历
* 儿科病历
* 精神病病历
* 传染病病历
封存程序
1. 整理病历:根据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进行整理,包括检查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
2. 登记封存: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病历,建立封存登记簿,记录病历编号、患者信息、封存时间等。
3. 加封封条:对纸质病历,加贴封条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对电子病历,设置访问权限,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
4. 移交:将封存的病历移交至指定部门或机构保管。
保管方式
封存的病历应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
* 存放于专用库房或电子档案库
* 控制温湿度,防止病历损坏或灭失
* 建立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查阅权限
* 以下人员方可查阅封存的病历:
* 患者本人
* 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 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如医疗纠纷调解、鉴定等)
* 查阅时,需填写查阅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
其他规定
* 病历封存后,不得随意调动或销毁。
* 医疗纠纷等原因需要调取封存病历时,需按照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 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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