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引起争议而未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纠纷。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3. 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坚持协商解决为主,调解处理为辅,诉讼解决为补的原则。
5. 实事求是,科学鉴定,力求对争议事项查明真相。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协商调解阶段
6.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协商调解。
7.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由医务人员、法律顾问和患者代表等组成的协商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事项进行协商调解。
8. 协商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方案。
(二)鉴定阶段
9. 协商调解不成,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1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
(三)行政调解阶段
11. 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1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
(四)司法救济阶段
13. 协商调解、行政调解不成,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14. 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 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标准
16.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 医疗纠纷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六、法律责任
18. 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9.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七、附则
20.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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