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病历管理,保障患者隐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病历的封存管理。
三、封存条件
1. 一般病历:自出院或死亡之日起满20年。
2. 特殊病历:
– 传染病病历:自出院或死亡之日起满50年。
– 职业病病历:自出院或死亡之日起满75年。
– 精神病病历:自出院或死亡之日起满100年。
3. 遗失病历、注销病历:自注销之日起满20年。
四、封存流程
1. 由病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封存计划,按期进行封存。
2. 封存前,应认真清理病历,剔除不必要的资料。
3. 封存病历应装订成册,加封骑缝章。
4. 封存病历应分类存放于指定库房,并加锁管理。
五、查阅封存病历
1. 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查阅封存的病历。
2. 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依法查阅封存病历,应当出示相应法律文书。
3. 研究人员因学术研究需要查阅封存的病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其他规定
1. 封存病历应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2. 对未达封存年限的病历,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封存年限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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