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封存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病例封存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安全地封存病例,为患者隐私保护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所有出院、死亡或终止治疗的患者病例。
封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病例应予封存:
* 病例已完成医疗质量控制和归档程序;
* 病例内容无重大缺陷或遗漏;
* 病例保存期限已届满。
封存标准
病例封存应符合下列标准:
* 封存前应进行全面质量检查,确保病例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 封存后不得随意调阅或使用病例,除非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封存后的病例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封存期限
病例封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惯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病例封存期限为:
* 普通病例:15年
* 特殊病例(如重大疾病、传染病、特殊手术):30年或更长
封存方式
病例封存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
* 纸质封存:病例原件或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盖封存骑缝章,存放在专门的封存档案室。
* 电子封存:病例电子版经过加密处理,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电子档案系统中。
封存管理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封存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
* 封存申请审批制度
* 封存登记制度
* 封存调阅制度
* 封存销毁制度
监督检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监督机构有权对医疗机构的病例封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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