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是指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后,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或者因新的证据出现,需要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重新审查评估的程序。
再次鉴定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受理申请: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组成再次鉴定委员会。
3. 组成委员会:再次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专家5-7人组成,包括医疗、法律、法医等方面的专家。
4. 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委员会对原鉴定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全面审查,调取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或听证。
5. 出具鉴定:再次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具鉴定。
适用情形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 当事人对原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有重大缺陷。
* 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鉴定。
* 原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鉴定不可靠。
注意事项
* 再次鉴定应当以新的证据或事实为依据,不得重复原鉴定工作。
*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 再次鉴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任何不正当影响。
* 当事人对再次鉴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是保障医疗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有助于纠正鉴定中的错误,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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