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规定
序言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其他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
第二章 过错责任
第三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过错责任:
(一)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
(二)诊疗方案不合理或者实施诊疗措施不当;
(三)未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或者未充分解释治疗方案的风险;
(四)未经患者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五)其他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或者诊疗常规的过错行为。
第三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患者因医疗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一次性赔偿;
(二)分期赔偿;
(三)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和医疗机构的过错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医疗事故赔偿金的支付期限为:
(一)一次性赔偿的,自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分期赔偿的,自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一期赔偿金,其余赔偿金分期支付;
(三)提供医疗服务的,自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立即提供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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