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指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出的,应当在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不受理。”
计算方式
医疗事故鉴定期限自以下日期起算:
* 患者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算;
* 患者受伤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 患者疾病的,从疾病确诊之日起算。
特殊情况
因以下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在30日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可以延长至1年内提出:
*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精神失常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医疗事故的相关信息或者证据的;
* 其他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
逾期失效
当事人逾期1年未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将不受理申请,视为放弃鉴定权利。
提示
为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及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申请,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在1年内获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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