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管理制度,以及通过履行职责保护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
* 不履行职责:指对本应履行的职责拒不履行,故意不采取任何行动。
*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以错误的方式或不当的程序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
(2)后果要件: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失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
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或侥幸得逞。
刑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1)《刑法》第399条规定,玩忽职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
(2)《刑法》第400条规定,对于玩忽职守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某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李某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但因工作懒散,对辖区内学校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该市某学校发生较大规模的聚集性疫情,造成数百人感染,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李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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