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需要严格把握立案标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行医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超出个人诊疗活动范围,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诊疗活动。行为人缺乏非法行医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
即行为人以诊疗为名,超出个人诊疗活动范围,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等医疗活动。其中,“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针灸治疗等任何形式的疾病治疗行为。
三、行为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即行为人不具有《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此类人员主要包括:
* 未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 执业医师资格被吊销或被注销,未重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 执业范围外的医师;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机构。
四、行为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导致患者死亡的,或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处理。
五、其他情形。
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可以酌情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例如,行为人虽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但擅自使用非本专业的药品或者器械为患者治疗,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也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安机关在侦办非法行医案件时,应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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