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
3. 客观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可以表现为:
* 消极不作为,如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
* 积极乱作为,如擅自变更职责范围、违规办事。
* 作风懒散,如经常旷工、迟到早退、敷衍了事。
* 滥用职权,如为个人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要指造成的损失具有严重社会影响,如:
* 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损害国家利益,危及国家安全。
*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防和惩治
预防和惩治玩忽职守罪,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 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 建立问责机制,对玩忽职守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通过综合治理,有效遏制玩忽职守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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