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限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
二、申请时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特殊情况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申请时限自特殊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
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
2. 被告下落不明的;
3. 损害后果在事发后一定时间内才显现的。
四、法院审理时效中断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间,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以调解或者判决方式了结该案件的,医疗事故鉴定时限中断。时效中断期间不计入申请时限。
五、鉴定后重新申请时限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的时限。
六、时限届满后果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逾期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七、特殊规定
因输血或者接种预防针引起的疾病或者异常反应,发现后应当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时限不得超出发现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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