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或者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残疾程度分为十级:
一级:无残疾
二级:轻微残疾,造成生活不便、工作能力不影响
三级:轻度残疾,造成日常生活基本自理困难、工作能力有一定障碍
四级:中度残疾,造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工作能力明显下降
五级:中重度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六级: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工作能力
七级:特重度残疾,长期卧床或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持续照料
八级:一级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持续看护
九级:二级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持续照料
十级:三级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护理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医疗、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患者的伤情、后遗症、年龄、职业等因素。
评定程序:
1. 申请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3.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书
4.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鉴定意见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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