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隐私权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病历封存管理。
第三条 病历封存定义
病历封存是指将已完成医疗活动且达到查阅时效的病历文件进行整理、编号、打包、密封并妥善保管的活动。
第四条 病历封存时效
患者出院或门诊治疗结束满( )年后,其病历文件应予以封存。
第五条 病历封存程序
1. 病历整理:由医疗记录人员对出院或门诊治疗结束的病历文件进行整理,去除无关资料和重复记录。
2. 病历编号:对整理后的病历文件进行编号,并与患者就诊信息相对应。
3. 病历打包:将编号后的病历文件放入指定档案盒中,并密封。
4. 病历密封:在档案盒封口处贴上封条,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5. 病历移交:将密封的档案盒移交至指定的病历封存库房。
第六条 病历封存库房管理
1. 保密性:病历封存库房应位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外人不得随意进入。
2. 温度湿度控制:病历封存库房应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以防止病历文件受潮、霉变、变质。
3. 防火防盗措施:病历封存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措施,确保病历文件安全。
第七条 病历查阅
1. 病历查阅权限:除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外,经患者同意或法律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查阅封存病历: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司法机关
–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保险公司
– 医疗科研机构
2. 病历查阅程序:需要查阅封存病历的人员应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关人员陪同查阅。
第八条 病历销毁
1. 病历销毁时效:经医疗机构和患者协商同意,已封存满( )年的病历文件可予以销毁。
2. 病历销毁程序:病历销毁应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执行,销毁前应制作销毁清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第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造成病历丢失、泄露、销毁等事件的,由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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