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一、封存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病历应当封存:
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病历。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封存的其他病历。
二、封存期限
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病历封存满 30 年。
2.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封存满 50 年。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病历封存满 75 年。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封存其他病历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封存程序
1. 确定封存范围。医疗机构应根据上述封存范围,对需封存的病历进行筛选。
2. 贴封存标签。在需封存的病历封面贴上封存标签,注明封存期限、封存原因。
3. 登记造册。对封存的病历建立封存登记簿,记录病历号、封存期限等信息。
4. 密封保管。封存的病历应密封保管,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查阅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阅。特殊情况下,需查阅封存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封存病历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查阅记录。
五、安全保障
医疗机构应加强封存病历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病历泄露。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查阅、复制、泄露封存病历的,由医疗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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