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医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服务引发的纠纷。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 公平公正
* 及时有效
* 依法依规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 患者或家属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2. 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调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医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受理。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投诉
第八条 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有异议,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 15 日内受理。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核实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 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违法行为
* 处以罚款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
第十一条 患者或家属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决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服务的性质、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患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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