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的病历。
二、定义
病历:指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检查、治疗和康复期间所形成的有关其病情的全部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急诊病历和专科病历等。
三、封存条件
病历封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病历资料已达到封存期限;
2. 病历内容无查阅价值,且不影响今后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评定;
3. 病历资料已按规定做好分类、整理、装订和编号;
4. 已完成病历封存登记和保管手续。
四、封存期限
病历的封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
1. 门诊病历:一般15年;
2. 住院病历:一般30年;
3. 急诊病历:一般15年;
4. 专科病历:根据专科内容和疾病特点确定。
五、封存程序
1. 病历部门对达到封存期限的病历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封存条件后,编制《病历封存清单》。
2. 病历保管部门根据《病历封存清单》提取病历,并进行封存处理,包括清洗、消毒、装订、编号和装盒。
3. 封存后的病历应按年度、科室、病种等分类存放,并建立病历封存目录。
六、封存管理
封存的病历由病历保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拆封、取出或销毁。
七、查阅封存病历
封存后的病历一般不予查阅。因医疗纠纷、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封存病历的,须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八、责任
1. 病历部门负责病历封存审查和登记。
2. 病历保管部门负责病历封存管理和查阅。
3.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对病历封存工作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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