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一、封存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实行封存。封存病历是指将不再经常使用的病历,按规定整理、装订和保管。
二、封存条件
1. 病历记录完整、真实、准确,符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2. 病历保存期限届满,且不属于长期保存范围;
3. 医疗机构经评估,认为封存后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三、封存期限
病历封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病历类型 | 封存期限
—|—|
住院病历 | 自出院之日起满15年
急诊病历 | 自就诊之日起满10年
门诊病历 | 自就诊之日起满5年
妇产科病历 | 自生产之日起满30年
精神疾病病历 | 自出院之日起满50年
法医病历 | 自出具之日起满70年
四、封存程序
1. 申请:科室提出封存申请,经病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2. 整理:对病历进行整理、装订,并编制封存目录。
3. 封存:将整理好的病历装入封存盒,并在封存盒上注明病历种类、封存时间、封存负责人等信息。
4. 交接:将封存病历移交给指定保管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封存保管
1. 封存病历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保管库房,环境干燥、通风良好。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封存病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3. 非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封存病历。
六、解封
需要调阅封存病历的,应当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解封手续。解封后,病历由调阅部门负责保管。
七、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病历封存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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