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救护车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基本医疗权益,促进救护车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救护车收费范围
救护车收费范围包括:
(一)出车费:指救护车出车执行任务所产生的费用。
(二)里程费:指救护车往返行驶里程所产生的费用。
(三)救护费:指救护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护或转运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 出车费
出车费根据救护车级别和所属区域确定。救护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所属区域分为城市区域和农村区域。
第三条 里程费
里程费根据救护车实际行驶里程和所属区域确定。每公里费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救护费
救护费根据救护车级别和救护项目确定。救护项目包括现场急救、监护、转运、复苏等。
第五条 其他费用
(一)异地转运费:指跨市、省转运的额外费用。
(二)夜间加班费:指在夜间(22:00-6:00)执行任务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节假日加班费:指在节假日执行任务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六条 收费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七条 收费方式
救护车收费采取预付或后付的方式。患者或其家属可通过现金、刷卡或其他方式预付或后付费用。
第八条 费用减免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特殊人群,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或免除救护车费用。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救护车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救护车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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