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现任和离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态度,主观上明知应当履行职责而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3. 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
– 不履行职责,指完全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失职、越权职责。
4. 结果要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程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处罚
玩忽职守罪的处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拘役,具体量刑标准由法院依法确定。
特点
1. 职务行为:本罪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包括其他行为。
2. 严重不负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3. 损失结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必然结果。
预防与惩治
预防玩忽职守犯罪,需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制度规定,提高责任意识。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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