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争议和纠纷,包括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三条 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患者的病情和治疗经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四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决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医疗纠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医疗损害赔偿
第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等。
第九条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医疗损害赔偿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医疗纠纷及时调查处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诊疗活动,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经过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治疗的风险、并发症、预后等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医疗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小爱,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ujn854.com/yiliaojiufen/16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