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规定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近亲属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争议。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及时、有效解决,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包括:
* 医疗事故纠纷
* 医疗服务纠纷
* 医疗费用纠纷
* 医务人员职业过失纠纷
处理原则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公正、公开、透明
* 保护患者权益
* 尊重医务人员职业尊严
* 遵循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 妥善协调各方利益
处理程序
1. 申诉
患者或其近亲属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医疗卫生机构调查
医疗卫生机构收到申诉后,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 申诉的事实
* 证据材料的审查
* 调查和处理意见
3. 和解
医疗卫生机构调查后,应当与申诉人进行和解谈判。和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自愿、合法
* 尊重申诉人的意愿
*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医疗损害鉴定
协商和解不成或者申诉人对和解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选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做出鉴定。
5. 调解
医疗卫生机构和申诉人无法和解的,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由各方协商组成,调解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6. 行政复议
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 诉讼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或者经行政复议后仍未达成和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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