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规定
一、总则
医疗事故赔偿规定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程序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
三、赔偿主体
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方式
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包括:
1. 医疗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交通费
4. 误工费
5. 护理费
6. 营养费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8. 其他必要费用
五、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赔偿数额根据患者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的多少、误工时间的长短以及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
六、赔偿程序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发现医疗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医疗事故赔偿申请。
2. 医疗卫生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鉴定和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4.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七、法律责任
1.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赔偿并处以罚款。
2. 故意隐瞒或者掩盖医疗事故,或者伪造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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