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如下:
* 医疗机构内发生的事故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 医疗机构外发生的事故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患者死亡之日起1年内,或者自医疗机构出具事故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
* 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申请鉴定的,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至1年内提出。
* 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 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本人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不再受理。ただ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特殊情况包括: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申请的。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原因,导致鉴定无法及时进行的。
提示
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逾期申请可能会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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