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安全、完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封存范围和期限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列病历应当封存:
(1)诊断为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艾滋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的病历,封存期限为50年;
(2)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病历,封存期限为15年;
(3)14周岁以下儿童的病历,封存期限至患者成年后5年;
(4)其他需要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封存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封存程序
符合封存条件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封存:
(1)由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人员负责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病历进行筛选;
(2)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封存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后,进行封存;
(3)封存的病历应当与未封存的病历分开存放;
(4)病历封存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上加盖“封存”字样。
使用和查阅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不得随意查阅。需要使用查阅封存病历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2)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3)经患者本人同意,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
(4)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查阅病历的,应当经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销毁封存病历
封存期限届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销毁封存病历。销毁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和规定。
责任
医疗机构对病历封存工作负有责任。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病历泄露、丢失或毁损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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