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观行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主观状态:严重不负责任。
4. 结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却轻视严重后果的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
四、处罚
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从重处罚情节
1.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屡次玩忽职守,不听劝阻的。
六、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减轻情节的。
2. 造成严重后果但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重大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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