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拒诊责任
简介
医生的拒诊责任是指医生有义务对需要医疗救助的病人提供合理的治疗,并对因其拒绝提供救助而导致病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执业要求,履行下列义务:……抢救危重病人和伤员。”
拒诊的情形
医生可以拒诊以下情形:
* 病情与医院专科范围不符,或者超出医生的诊疗能力;
* 病人拒绝接受治疗或不遵守医嘱;
* 病人有暴力或不配合的行为;
* 医院资源紧张,无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拒诊的条件
* 医生已经了解病人的病情,并且有能力提供救助;
* 病人确实需要医疗救助;
* 医生拒绝提供救助的行为与病人的健康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拒诊的责任
医生因拒诊造成病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 赔偿病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 承担病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医生可以免除拒诊责任:
* 病人病情突然恶化,医生无法及时赶到;
* 医院资源紧缺,医生无法及时安排手术或治疗;
* 病人拒绝接受治疗或不遵守医嘱;
* 病人有暴力或不配合的行为。
医生有义务对病人提供合理的医疗救助,并对因其拒绝提供救助而导致病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医生可以免除拒诊责任。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生的拒诊权需要得到平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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