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情形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贪污、盗窃、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4. 劳动者无故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8.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9.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情形
1.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暴力、威胁或者侮辱等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协商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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