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定义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赔的期限。超过了追诉时效,劳动者将丧失提起申诉的权利。
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情况
以下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期间有所延长:
* 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出申诉的,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责任的,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诉;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自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诉。
中断和中止
以下情况下,追诉时效中断: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做出书面决定或者答复;
* 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以下情况下,追诉时效中止:
*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事由不能提出申诉的;
* 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阻止劳动者提出申诉的。
后果
劳动者超过追诉时效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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