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追诉期
劳动合同追诉期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合同权利而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
追诉期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下列侵犯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的;
*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 一年内
* 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
*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未能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金达成协议的。
追诉期计算
追诉期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追诉期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据保存
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侵权的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记录等,以备仲裁时使用。
仲裁申请
劳动者在追诉期内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 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仲裁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清单。
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温馨提示
劳动者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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