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开除的赔偿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考察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日工资收入乘以试用期的工作天数。
计算方法
试用期被开除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 = 日工资收入 × 试用期工作天数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收入 = 月工资收入 ÷ 21.75
这里的21.75是国家规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日数。
试用期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为:
试用期工作天数 = 试用期天数 – 休息日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示例
假设某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休息日为每周2天,则试用期被开除的赔偿金计算如下:
日工资收入 = 8000元 ÷ 21.75 = 368.13元
试用期工作天数 = 90天 – (90天 ÷ 7) × 2 – 3天 = 75天
赔偿金 = 368.13元 × 75天 = 27609.75元
特别说明
*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不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 赔偿金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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