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需符合严格的条件。
一、哺乳期女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女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
二、因哺乳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
哺乳期女职工因身体状况或家庭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且用人单位经培训或调整后仍无法胜任的。
三、因哺乳期女职工违法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哺乳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贪污、盗窃、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哺乳期女职工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哺乳期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秩序的,且经教育、培训或调整仍无法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
* 用人单位在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时,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解除条件。
* 用人单位不得仅因哺乳期女职工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不得对哺乳期女职工施以解雇、降职、降薪等不利待遇。
* 如果哺乳期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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