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追诉期
劳动合同追诉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长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追诉期从劳动者得知或应当得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追诉期为一年。自劳动者得知或应当得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起一年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未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例外情况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有权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仲裁或诉讼:
*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违法转让、出卖、停产、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
计算起点
劳动合同追诉期的计算起点为劳动者得知或应当得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 劳动者得知违法行为时:直接从用人单位获知或者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时。
* 劳动者应当得知违法行为时:劳动者通过正常途径(如向用人单位查询、向相关部门咨询等)可以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时间。
时效中断和中止
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内,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时效中断后,追诉期从时效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指在追诉期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时效中止后,追诉期从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举证责任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负有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起的仲裁或诉讼,可以提出抗辩理由和证据。
后果
劳动者在追诉期内未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将丧失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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