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病休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及工资后,不满一年,劳动者仍不能复工的;
4. 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 用人单位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歧视等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或者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的;
8.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的;
8.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并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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