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追诉期
定义
劳动合同追诉期是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报销工作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追诉期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追诉期为一年。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没有提起申请或诉讼,则丧失追诉权。
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例外: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
* 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可以随时提出。
* 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满一年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追诉期限计算
追诉期限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申请或诉讼的时间。
注意事项
* 劳动者应在追诉期内及时提起申请或诉讼,以免丧失追诉权。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超出追诉期提起申请或诉讼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追诉期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此种情形之日起计算。
* 劳动者可以委托工会、律师等机构代理提起申请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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