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
定义
工伤鉴定期限是指从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法定时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目的
工伤鉴定期限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待遇,避免因延误工伤鉴定而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的及时兑现。
法定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至2年。
特殊情况的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工伤鉴定期限,包括:
* 工伤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 工伤事故较严重,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和调查的;
* 用人单位隐瞒或拒绝提供工伤事故相关材料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工伤鉴定无法及时进行的。
超过工伤鉴定期限的后果
超过工伤鉴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被视为逾期处理,工伤认定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但如果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按规定受理并进行工伤鉴定。
提醒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工伤鉴定期限,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影响工伤待遇的及时兑现。同时,工伤认定部门也应当严格执行工伤鉴定期限,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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