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任职时间条件
简介
重新任职时间条件是指,在公职人员因特定事由离职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间隔后才能重新担任公职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离职和重新任职的行为,防止出现腐败、滥权等问题。
适用范围
重新任职时间条件适用于因下列事由离职的公职人员:
* 因违法违纪被予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的;
* 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 因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宜继续任职的。
时间间隔
重新任职时间间隔因具体事由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因违法违纪被予以降职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为2年;
* 因违法违纪被予以免职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为5年;
* 因违法违纪被予以开除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为10年;
* 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从被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之日起计算,为5年;
* 因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宜继续任职的,重新任职时间间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不受重新任职时间条件的限制:
* 被证实因他人诬告陷害而离职的;
* 因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不得不离职的;
* 因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或任务有突出贡献的;
* 具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经组织考察确需重新任职的。
审核程序
公职人员重新任职前,应当向原任职单位提交重新任职申请。原任职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离职事由、重新任职时间间隔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监督管理
重新任职时间条件的执行情况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职人员的重新任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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