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在劳动仲裁中,证据包括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书证:包括合同、协议、通知、账单、发票等。
* 物证:包括实物、物品、工具、设备等。
* 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证词。
*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 鉴定:包括专家对案件的鉴定意见。
二、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收集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
* 调取证据:从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
* 申请调查: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 自行搜集: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证据的审查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
*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相关性。
* 合法性: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四、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程度。证据的证明力由以下因素决定:
* 证据的种类:一般来说,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较强。
* 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具体、详细。
* 证据的来源:证据是否来自当事人、证人或其他合法来源。
* 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该证据。
五、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来说:
* 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 被申请人负反驳责任: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反驳。
六、劳动仲裁证据的特别规定
劳动仲裁中,有一些关于证据的特别规定:
* 协商一致证据:双方对事实达成一致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 职工单方证据:职工单方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可以采纳。
* 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七、
证据是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的基石。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举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公正公平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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