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女职工须谨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辞退。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等。
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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