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追诉期
劳动合同追诉期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限。超过追诉期的,劳动者将丧失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追诉期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追诉期的期限为一年。追诉期从劳动者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追诉期起算点
对于何时应当认定劳动者已经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 劳动者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从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
*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从工资发放日后的第二天起。
* 劳动者被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从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追诉期的中断与中止
在追诉期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形,追诉期将中断,从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承诺,表示将履行义务的。
*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的。
追诉期中止是指在追诉期内发生劳动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追诉期将暂停计算。常见的情形包括:
*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
* 劳动者处于依法不能自主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
追诉期的效力
超过追诉期的,劳动者将丧失仲裁或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追诉期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追诉期,劳动者将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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