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女职工。
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况,可以辞退哺乳期女职工:
* 因企业破产而进行法定解散的;
* 因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 因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后变更法人或者注销的;
*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辞退程序
在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 在作出辞退决定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女职工。
* 在作出辞退决定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 辞退后,应当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
赔偿标准
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 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按工作年限折算成月数计算,每满一个月支付本人工资的二分之一;
* 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时,必须慎重,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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