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
定义
工伤鉴定期限是指认定工人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其损伤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伤残等级标准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工死亡,自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工伤认定,至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期限。
期限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要点
1. 时效起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均可提出。
2. 时效中断: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中断;如果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效。
3. 逾期申请: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逾期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4. 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供职工本人、用人单位、见证人、医疗机构等相关材料,以证实工伤事实。
意义
工伤鉴定期限的规定,有利于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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