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月工资基数支付。
补偿标准
* 工作不满半年:不支付经济补偿。
* 工作满半年不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工作满1年不满2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 工作满2年不满3年:支付三个月工资。
* 工作满3年不满4年:支付四个半月工资。
* 工作满4年不满5年:支付五个月工资。
* 工作满5年不满6年:支付五个月半工资。
* 工作满6年不满7年:支付六个月工资。
* 工作满7年不满8年:支付六个月半工资。
* 工作满8年不满9年:支付七个月工资。
* 工作满9年不满10年:支付七个月半工资。
* 工作满10年以上:支付八个月工资。
月工资基数
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计算月工资基数时,不包括一次性奖金、年终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
特殊情况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不可抗力或严重困难。
注意事项
* 经济补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劳动者。
* 对于有争议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补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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