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一、概念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超过追诉时效,劳动争议申请将不再受理。
二、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法典》,劳动争议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中止和中断
1. 中止: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可以中止,停止计算期限。中止事由解除后,剩余的追诉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
–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仲裁或诉讼程序超过六个月终结的。
2. 中断: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权利受到侵害后,诉讼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追诉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追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例外情形
法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不适用追诉时效:
–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提起诉讼的。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的争议。
五、法律后果
超过追诉时效后,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将不予受理。但符合例外情形或者中止、中断的除外。
六、重要提示
劳动者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超过追诉时效导致无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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